筆 錄
使用情形
一、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陳報本件標的係由前登記所有權人易00使用,應無停車位。後本院113年1月22日至現場揭示、履勘,債務人不在場,請鎖匠開鎖,由警員陪同債權人、執行人員進入屋內察看,債權人嗣後陳報履勘當日屋內照片,屋內無衣物、生活用品、冰箱未插電,應無人使用。惟債務人陳報租約稱,本件標的出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然上開租賃契約係於本院查封日(112年11月22日查封)後始成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仍點交。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據債權人陳報,經詢問鄰居、社區管理員,本件標的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同社區未有海砂屋、輻射屋之案例,若需進一步確認,則需專業鑑定始能釐清。據鑑價報告所載,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查無本件標的,另就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則無明顯情事。
四、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2月13日中警分刑字第1130010391號函所載,由於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有關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查該分局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
五、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717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11月27日桃建照字第1120095944號函所載,「富台段717地號領有(94)桃縣工建使字第壢00029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