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無人在場,屋內有大量物品,有明顯生活跡象、門口貼有吳⊙鵬之郵務送達證書;經債權人查報屋內有第三人吳⊙鵬、劉⊙蘭之重要信件,應為其居住使用,惟查無債務人居住使用之事實,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3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1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2,000 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法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法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