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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民國109年3月19日)係由第三人林○洲出租予涂○文使用,租期自民國 108年11月1日至109年10月30日,租金為每月新台幣1萬1,000元,押金為2萬2,000元。另據 債權人查報有停車位編號30號,惟標的建物是否確有附屬停車位、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另第868號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目前為建物之基地,第1321地號部分為車道,部分為建物之基 地。 二、因查封後,上開已屆期之租約不得續租或轉租,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停車位不點 交。另第868、1321地號之部分,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