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一、本件不動產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於民國109年2月7日通知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嗣後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該不動產再聲請強制執行,雖新北分署因無實益不再繼續執行而送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繼續執行,然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點第3項規定,已實施查封處分對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繼續有效。
二、法院復定期現場執行,債務人倍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勤陳稱該屋由債務人出租予其配偶許○瑜,租期自109年6月20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現由伊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無增建,亦無足以影響交易情事等語,並有租約1紙附卷可參;嗣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再陳報該屋亦於108年10月22日起無償提供其母吳○珠居住並設籍於該屋,有民事陳報狀、法院執行筆錄附卷及戶籍謄本可參,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