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第128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即委託人(實質債務人)駱0蓮稱,現由與母親其居住使用中,但隨後在場人駱0玲(駱0蓮之妹)又表示現由其向駱0蓮承租經營產進出口生意,並提出書面租賃契約影本,租賃期間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20,000元整。二、前揭租賃期約係於本件拍賣標的查封後(106司執全803號假處分執強制執行)始為訂立,故本件仍點交。三、本件拍賣標的第3710建號即地下室,以內梯與第128建號建物相通而無獨立出入口,駱0蓮稱包含在所有權狀內,惟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9年9月18日北市中地登字1097018098號函覆128建號建物登記層次及面積均未包含地下室,經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查詢函復如下:第128建號建築物,領有57使字第1359號使用執照,地下室(於1樓平面圖上標示“地下室“字樣)用途為防空避難室。故其究係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室或其他公用設施,拍定後,該地下室如何使用、登記等相關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與其他住戶等自行處理,請拍定人或應買人注意之,不得異議;且其為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1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49787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11月2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67711號函覆,實地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9月2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74700號、109年11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8226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