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96萬元。
二、民國115年1月21日履勘時,債務人潘春香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有神像、祖先牌位擺設,前陽台外推併入室內使用客廳地板疑似受地震影響有一條裂縫,廚房天花板油漆剝落情形嚴重,有增建。債務人潘春香在場稱,本件執行標的之前有漏水情形,但現已無漏水情形,現由其及孫子居住使用,另一債務人(共有人)黃聖勛則未居住於此。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建號1374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