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03建號建物109年9月25日經前案現場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停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編號為135號;109年10月2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為其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又於109年9月25日查封時,伯克錸物業管理公司之管理員稱該建物配屬之停車位有人使用,但不知是否為債務人自用,復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於110年7月28日之偵查報告表,管理員表示該車位為債務人自行使用。另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9月15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42644號函查詢之房屋現況,債務人何之玫在場陳稱房屋由其本人及家屬自行使用,且無第三人租賃或使用借貸之情形。故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