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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部分牆面有壁癌,並有供奉神像及祖先牌位,地政人員於 測量後表示第五層除屋突外,其餘為增建,即624建號,為堆放雜物使用。與主建物內部相通, 無獨立出入口可供出入。另據債權人陳報,經其詢問社區管理員,管理員稱已許久無人居住,屋 內狀況大致良好;另據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鑑定報告之勘估標的現況照片,屋內有放置 家具、電器及各類生活用品,拍定後346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24建號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417建號建物為社區警衛室;418 建號建物作為水箱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