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一、建物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08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 (即回復登記前之原所有權人)林○妤在場表示:建物除1樓部分及2樓前方房間出租他人使用外,其餘部分由其自行居住使用,2樓主臥房之浴室在下雨時會漏水;1樓部分出租予第三人黃○強,租期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 (下同)8,500 元;二樓前方房間出租予第三人潘○賢,租期自108年8月5日起至113年8月4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1,000 元等語。三、11581建號建物與主建物10799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其中4‧4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804及804–2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11581建號建物係未登記之建物,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7月23日函覆稱:一、1樓前係位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案址前經本處拍照存證有案,現況與前述檔案大致相符,尚無新增違建之明確事證,依規定將現況再次拍照存證辦理,俟有新事證當依規定辦理;二、2樓前後係位於法定空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旨案經本處派員現場勘查,案址陽台外推部分,依現況研判,其使用情形似已存在多年,且因現場跡象尚難判定正確外牆外推時間,依前述規定先予以拍照存證辦理;㯬2樓頂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 (查報文號:北市都建字第1093194076、09450630100號號函)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