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3318建號建物於查封時經債權人即共有人導往現場開啟門鎖,陳稱現況為空屋,已無出租予他人,一樓有夾層,建物後側有一增建做廁所使用,如陳報屬實,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陳稱於地下1樓有編號為1號及2號之二停車位,現均出租予他人使用,又停車位為共同使用部分,其有無及位置悉依該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拍定後不點交。二、451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9年11月23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93279190號函,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列入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負遭列管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三、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陳稱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113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全,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中有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拍得者,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