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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本件標的於假扣押查封時(107年2月),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查覆稱,係債務人及其家 屬自行使用;其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再行查覆稱,已於107年3月10日出租他人,租賃 期間至108年3月9日,是該出租係於查封後始成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惟本件標的 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前經新北市政府99年3月12日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 建築物」,原則同意「拆除重建」在案。故本件標的為一海砂屋,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確認要購買海砂屋,再為投標或應買,且隨時需承擔海砂屋「倒塌」或「被拆除」等等之風險, 拍定後,不得再依此為由,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拍定後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