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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7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子吳○晉在場稱該屋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未出租出借,地下一樓停車位號碼已磨損,不清楚車位號碼;復於109年11月20日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增建,債務人林○梅在場稱,該屋為自住,非兇宅、海砂屋,無地震及火災受損,無漏水情形,配置之停車位為地下編號76號,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二、又據債務人前揭陳述及債權人查報稱,系爭不動產有位於地下一層編號76之停車位等語,有債權人109年7月27日民事陳報狀在卷足參。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該停車位是否確有劃設特定停車格及編號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編號8272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9年11月27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93280459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另嗣後再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函覆法院稱:經查詢本所資料庫、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建築物名冊,921及331地震損害名冊、兇宅網及周遭居民、仲介業者,勘估標的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詳細情形應買人宜再行查明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五、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並且將上開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七、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