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7355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09年12月2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之妻在場陳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7355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停車位編號358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