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52421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09年10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吳OO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B3層編號28號、32號等停車位亦自行使用、無出租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52421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28號、32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