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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係自住使用,有二車位(編號B44、B45),位於地下三層。二、本件拍賣標的建物依登記謄本所載,共有部分784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含停車位編號B44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編號B45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而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又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若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