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為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中,並稱約三年前有漏水狀況,但已修繕完畢,不再漏水。又債務人稱本件建物有一車位,位於B1編號52,且為獨立權狀,然不動產登記謄本查無車位之登載,經詢問地政機關亦查無,此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車位有無為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本件執行標的據鑑價報告記載,有一停車位(編號:B1-52),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編號是否屬實及有無使用權,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又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4月21日桃都行字第1120011759號函,本件土地尚無涉都市計畫法第81條所指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地區範圍及實施禁建之土地;又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68年3月17日)之商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