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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租賃權業經本院於110年4月7日以除租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經查第三人吳文伶前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9年1月1日起,迄114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2,000元)。二、1194、1194-1、1196、1196-1、1198、1198-1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9年9月22日指界時發現1194、1196地號土地係為亞洲大樓社區之建築基地;1194-1地號土地係為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2號建物旁之方型空地,上無建物占用;1196-1地號土地係為亞洲大樓社區內之長型空地;1198地號土地係為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2號建物旁之空地,部分作為人行通道及道路使用,其中人行通道部分土地上搭設有鐵皮棚架從事檳榔販賣;1198-1地號土地面臨新北市新莊區碧江街,現作為人行步道及道路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