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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07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表示:1424建號建物係由委託人吳○芬自住使用。委託人吳○芬於107年3月19日具狀陳報:其係基於信託財產之委託人居住於1424建號建物中,並與前受託人即債務人楊○榮等人訴訟中,故本件拍定後點交。另本件於109年7月31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選任債務人林○如為新受任人。
二、經函詢各有關機關,本件1424建號建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案件(自殺、他殺)紀錄資料;非台北市列管之海砂屋及震損建築物;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未包含於原委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
三、378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係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得標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