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08年11月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表示,1342-2地號土地位於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35號前,為道 路用地,其上無建物,屬於新北大道133巷巷道之部分。1342-1地號位於新北大道1段157號 前,為道路用地,其上無建物,屬名源街之巷道部分。109年2月12日履勘時,在場人吳先生 表示,其於105年8、9月間與債務人簽訂書面契約,約定租期為一年,月租15,000元,無押 租金,契約屆滿後仍按原租賃契約給付租金,沒有另簽定新租約,不動產由吳先生及其配偶 居住使用中,無轉租。 二、上開租賃關係業經除去,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拍定後方能點交。若因除去上開租賃關係為 上級審廢棄而確定應不點交,則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得以拍賣條件變更為由撤銷拍定;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應由拍定人另尋相關法律程序解決。拍定人、債務人、債權人均不得 異議,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