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林○珍稱,系爭房屋已由其向債務人承租並占用中,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為證,租金每月為新台幣11,000元,租期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二、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故拍定後不點交。三、另5580建號之建物尚有地下二層編號1892號之停車位,目前亦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此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2749分之1,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亦不點交。四、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權人陳報結果亦同)。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