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查封時,第三人許○涵在場稱自108年12月起承租該屋,每月租金新臺幣26,000元,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語。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二、嗣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0年1月7日函覆本院稱:本案未入內現勘,自外觀判斷尚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事;有關輻射屋部分,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非屬目前列管之輻射屋;海砂屋部分,外觀無法判斷,需經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三、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函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且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四、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五、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