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門,由債權人代理人、警員陪同執行人員進入屋內查看,本件標的屋內有壁癌漏水痕跡,堆置雜物、廢棄物等,據鄰居表示偶有看見債務人進出本件標的,另據地政人員勘測後表示本件標的無增建。後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係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建物有嚴重漏水。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三、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0年1月22日園警分刑字第1100002763號函所載,由於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有關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他殺或自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相關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轄區派出所警員訪查,據居民表示,本件標的址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再查96年迄今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相關勘察資料紀錄可稽。四、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