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為一空屋,無人居住,裡面放有雜物,債權人代理人稱該屋無出租, 無停車位,從外觀看無增建。前案(107司執字第30218號案警局訪查函稱該屋為空屋,無人 居住,另據鑑價報告指稱,建物之前為競選總部,目前閒置,大樓管理單位表示,內部堆放 雜物),債權人於108年7月30日陳報系爭建物於104年無償借予人安基金會使用,而屋內雜 物為人安基金會所有,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雜物部份不點 交,餘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均為住 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