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點交:本院於107年1月2日假處分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無人應門,本件房屋有重新整修。嗣本院於109年4月2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目前本件房屋是由其本人及家人自住。109年7月13日現場測量暫編3749建號建物時債務人母親在場,會同警員、地政人員入內測量,一樓增建做為車庫、廚房使用,二樓增建有陽台,三樓增建做為室內神明廳使用。
本件暫編3749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分之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拍定人、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