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現由其與家人自行居住使用;附有停車位,停車位每年須抽籤決定,現位於地下一樓編號81號,現由債務人兒子鄧○治暫借予朋友停放車輛,並無租賃關係。711、18地號土地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711-3、18-3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1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4969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月18日會輻字第1100000559號函覆,未包含本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9年11月2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51718號函覆,經查訪該址經按鈴無人回應;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1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22692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三、本件拍賣標的除共同使用部分3910建號建物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