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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稱債務人常常不在,據債權人陳報建物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但不常回來,又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11月2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67873號函所示,債務人為建物之現住人;嗣於本案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未出租予他人,建物之前有漏水情形但已修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自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783建號建物為陽台外推增建部分,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6月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40270號函所示,前開增建部分為陽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處理情形為「83年航照圖陰影遮蔽無法判定,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情形,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辦理」,請投標人注意。
3783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