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一、拍定後不點交。109年8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蘇○和在場陳稱:建物為第三人川億食品有限公司承租,現作達美樂加盟店使用,出租人為債權人及債務人,租期自108年9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萬元等語。另據109年12月8日執行筆錄所載,4971建號建物後方有增建5966建號建物,為儲物及化糞池所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966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9年12月18日函覆稱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