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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經在場人詹○衛表示債務人鍾○榮偶爾會來住,另有兩間房間出租他人使用,並經在場人詹○衛表示該標的無增建、擴建情形,有面牆壁有漏水情形,無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據承租人詹○衛陳報其向債務人鍾○榮承租本件不動產(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199巷35─4號2樓),租賃時間至114年4月30日,租金每月8000元,無車位、無增建,該屋不是海砂屋,非輻射屋但有地震受創,有漏水情形,無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實際情況可能與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除去,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拍定後方能點交。若因除去上開租賃關係為上級審廢棄而確定應不點交,則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得以拍賣條件變更為由,撤銷拍定;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應由拍定人另行循相關法律程序解決。拍定人、債務人、債權人均不得異議,並請應買人注意。
二、依債權人陳報及本件標的外觀完整且牆壁並無龜裂或鋼筋外露之特徵,應無海砂屋、輻射屋或火災受損之情事,惟套房外之廁所有滲漏之情形。另據鑑定報告所載本案從外觀研判未有氯離子過高(俗稱海砂屋)所造成之明顯混凝土剝落情況及地震、火災受損之情事,惟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
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