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415建號為空屋,地下室出入口有積水(鑑價報告記載地下室通往車位之走廊處淹水),房屋有多處漏水痕跡。地政人員稱本件無增建,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42地號為社區道路。據前案查封筆錄所載,房屋有壁癌痕跡,頂樓屋頂有油漆剝落情形,屋內無電,又415建號有電梯。415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642地號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且本件係拍賣集合式住宅,共有人就642地號無優先承買權。
二、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之土地距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所列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控制場址範圍約1945公尺,請應買人注意。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1年6月30日桃建照字第1110049759號函所載,「東金段641地號(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172-11地號)領有(102)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平00169號、(102)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平00169-01號建造執照及(103)桃縣工建使字第平1452號使用執照,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依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2年1月12日北防字第11243504530號函所載,本件標的係該處為保全犯罪不法所得,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扣字第5號扣押裁定執行禁止處分登記,屬刑事案件扣押不法所得,若本件標的由第三人拍定,請通知轄區地政事務所及該處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依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111年9月1日平地登字第1110008516號函所載,本件標的前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6年2月2日北防字第10643513640號函禁止處分登記,本件若經拍定,於該刑事禁止處分尚未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故本件拍定後,本院將通知地政事務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拍定之事實,然是否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由平鎮地政事務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依職權辦理,若無法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