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由債權人指封灰色鐵皮屋(稅籍登記資料為洪圳路1188-1號自編編號10),經地政人員測量後暫編為546建號。嗣據債權人陳報931地號(非本件拍賣標的)上有8間鐵皮屋,由債權人指封債務人之鐵皮屋,經詢問鄰居,鄰居稱債務人之前居住於此鐵皮屋內,但未看到有人出入,本次未進入屋內測量。另據93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謝先生陳報債務人係於104年7月1日向土地所有權人謝先生承租土地後搭蓋鐵皮屋使用。據鑑價報告所載,暫編546建號位於死巷子內。暫編546建號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暫編546建號係坐落931地號,931地號非債務人所有,亦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土地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93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已提出租約主張債務人向其承租土地建築房屋,故拍定後若931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主張優先承買權,而拍定人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請應買人注意。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暫編546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暫編546建號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