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12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哥哥即第三人王○輝在場稱,係債務人無償提供予母親及伊與家人居使用,自107年初居住至今,該屋非兇宅、海砂屋,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創及增建、停車位,該棟1樓無住戶,僅為公共管理室等語。系爭房屋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二、執行法院前囑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0年2月5日函覆本院稱:標的物經外觀目視勘查似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事,惟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因未進入屋內及以科學儀器檢測查證確有困難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三、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並且將上開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四、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五、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