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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331、37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二)民國110年1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執行標的,由債務人自家公司即大○營造有限公司,作為營業處所使用,且配有B2編號57號之車位。民國110年1月15日第三人即承租人大○營造有限公司陳報租約,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6年4月1日起訖111年3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第三人大○營造有限公司就331、374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命令終止,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止確定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