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784建號建物係由其經營護理之家(至亨護理之家)占有使用,而780建號建物則為大樓公共停車場。本件拍定後僅784建號建物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本件債務人於110年3月15日具狀稱拍賣標的784建號已出租予第三人楊○鈞(租賃期間:自106年4月18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0,000元);然依本院109年5月6日之查封筆錄所載,於揭示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未稱784建號有出租他人之情形,而係稱由其經營護理之家(至亨護理之家)占有使用中,且該建物於查封後交由債務人自行保管;故債務人之前揭784建號已出租他人之陳報,顯與查封筆錄所載現況不符,況所稱承租人楊○鈞均未自行向本院陳報實際情形,故本件仍以查封筆錄為準,認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中。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此有爭議,應於拍賣程序終結前依法提起救濟,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