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二、民國109年8月1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張○○在場陳稱,係基於其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占用中,但未承租使用停車位等語。據租賃契約記載,使用範圍為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455巷11弄8號1樓,租賃期間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4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9,000元。據債權人陳報,停車位並無出租或第三人占用之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該第三人之租期於查封後拍賣前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承租人為無權占有,拍定後點交。
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22063建號建物共有部分含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使用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編號及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