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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85、750建號建物第1樓層拍定後不點交、第2樓層及第2樓層頂層增建部分拍定後點交。(二)民國109年10月7日及民國109年12月9日現場調查時,據債務人兒子在場陳稱,第1樓層內部打通作為萬益通運有限公司及萬鎰營造有限公司辦公室使用,第1樓層之增建範圍作為停車空間使用;第2樓層以門牌區分為三戶,分別由債務人及其二名兒子使用,內部不相通且均有獨立出入口,第2樓層之增建範圍為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只能從中間樓梯上去;第2樓層頂層增建內部打通放置雜物。前述增建,部分占用1061、1066地號土地,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且非屬本件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1071、108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750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109年11月20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第1樓層後黑色鐵皮部分及第2樓層頂層增建(即屋頂)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應限期強制拆除;餘部分係於法定空地增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列管。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