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95建號建物於查封時據第三人謝○芬在場稱係其承租使用(租賃期間為民國107年6月1日起至121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押租金為新臺幣30,000元);而拍賣標的81建號建物為警衛室;另拍賣標的978-25地號土地為社區大門右側土地,其上有變電箱設置。本件前開第三人謝○芬就執行標的95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確定,故本件拍定後,95建號建物部分點交,其餘標的不點交。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又本件不動產有役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