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李○紅稱,其為債務人張○盛之配偶,系爭房屋現由債務人與其自行居住使用,廚房有些許斑駁痕跡,浴室則有輕微漏水。二、因本件建物查封時係由債務人與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除上開事項外,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09年1月3日板登字第139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張○豪、莊○婷....,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張○盛....109年1月7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另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就第二與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部載明:「流抵約定:清償期限屆滿未清償,本抵押物移屬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