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一、本件4408建號建物,現出租與睦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租金為每月300,000元(據承租人稱需再扣除營業稅14,286元)自押租金924,000元抵扣,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二、本件4493建號建物係拍賣停車位,經債權人稱本件拍賣標的配屬之停車位位於地下四樓,編號為8、10、11號,有世紀金融大廈管理委員會證明書及建物謄本其他登記事項可稽;且於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登載雖均以所有權應有之方式為之,惟該車位應有部分所有權實與區分所有建築物有單獨所有權並無二致,且其使用機能上有完全之獨立性,獨立使用並未減損其價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辦理,始得作為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8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32975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8月11日會輻字第109000901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09年8月10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32995號函覆,尚無專屬登錄非自然死亡檔存紀錄致無法查詢提供;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8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9812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