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762建號於民國110年12月6日現場查封時發現位於地下室之防空避難室及一樓廁所均有漏水情形。債權人代理人稱,目前由第三人曾致勝承租中,我也住在這裡,租期自109年9月20日起至114年9月19日止,租金每月30,000元,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原債務人黃麗明業已提起返還房屋訴訟,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99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被告曾致勝、洪忠仁、黃麗真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0巷22弄13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然該判決尚未確定,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三、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