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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向管委會詢問結果,該社區住戶即本件債務人未曾繳過社區管理費,信箱內堆滿債務人之信件。二、嗣經本院囑請轄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協助調查,該局於110年5月4日赴現場查訪結果,系爭房屋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有房屋現況調查表附卷可稽,故房屋拍定後點交。三、另社區管委會與債權人陳報稱本件拍賣標的於社區地下二樓尚有一編號358號之平面停車位,車位上所登記之車牌為AGZ-3220,但查封時於現場未見該車輛,且不動產登記謄本上亦未見該編號之停車位,故縱使查報屬實,因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