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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於109年12月9日現場履勘時,發現本院查封公告、履勘通知均仍張貼於建物門首,據社區日班保全陳稱: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昨日有至保全室領取掛號信等語,並提出社區各類掛號郵件登記簿為證,其中109年12月8日有債務人親簽領取掛號之紀錄。本件拍定後點交,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本件建物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惟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