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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警員陪同開鎖入內察看屋內狀況,屋內留有生活起居用品,未見有信件,似有人居住,但未遇居住人,屋況有壁癌、漏水情形,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標的無增建,入屋大門處有擺祭祀供桌用品。另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結果亦無人應門,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因債權人陳報房屋目前無法查知現占有人為何人使用,從而,本件占有使用權源則屬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拍定後如債務人占有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則拍定後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本院於110年11月23日由債權人導往至拍賣標的物現場,經敲門無人應門,債權人請求開鎖入屋,入屋後未見債務人亦未見居住人,但屋後陽台有懸掛衣物,屋內有有二張繳費期限之收據(其中一張收據非債務人姓名),均已繳納完畢。恐有第三人占有,其占有使用狀況及占有起迄期間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