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5285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胡○梅居住使用中,租期自民國109年1月18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止,租金每月28,000元,無配賦車位。惟本件第三人胡○梅之租賃權業經本院110年8月23日(發文日期)核發除去租賃權命令除去,第三人胡○梅對該除租命令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10年9月9日裁定駁回後確定,故拍定後點交,請投標人注意。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氯離子、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2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09324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0年2月26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13235號函覆,本分局對非自然死亡案件尚無專屬登錄檔存紀錄,致無法查詢提供;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3月1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3156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