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主建物(287建號)查封時據第三人在場稱現為其配偶承租使用,租期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月租新臺幣8仟元(惟租金每年一次繳納),配有地下室車位;另經履勘屋內,頂樓天花板有滲水、油漆剝落之情形,請投標人注意,另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於110年8月24日除去,28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二、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72地號為社區前空地,其餘土地(不含主建物基地)均為社區內道路用地。另依債權人查報稱,472地號土地為社區大門之連外道路;498、620、650、674、689地號土地為停車場;656、662地號土地為社區內道路;221建號建物為閱覽室、222建號建物為交誼廳、361建號建物為親子中心、362建號為會議中心,以上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因均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本項所列土地及建物,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