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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並均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定後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三、拍賣建物經函詢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結果,無海砂、輻射、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9年9月29日現場查訪時,擔保人母親在場表示,建物外圍採光罩及四樓有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分署109年5月18日現場查封、109年7月10日現場測量,建物各樓層均以內梯相通,一樓主要為客廳及廚房,二樓及三樓各有二房間及一廁所,四樓有神明廳及陽台。一樓大門及四樓頂樓有雨遮增建,四樓頂樓之雨遮增建主要為晒衣場使用;一樓後陽台亦有增建,為晒衣場及放洗衣機使用。且係擔保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無出租他人,拍定後點交。
五、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建,有遭拆除風險,且買受人無法持本分署核發之移轉證書至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或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