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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1919建號建物(1樓)債務人張○祥所有部分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盧○蓮在場表示自住,又拍賣標的1919建號建物債務人盧○蓮所有部分於109年8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盧○蓮在場,1920建號建物(2樓)隔成7間,房號201至208,208號出租(租期:109年6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5,800元),又109年12月16日查封增建(暫編3019建號)無獨立出入口,須由主建物大門出入,無法單獨使用,與主建物相通。據鑑定報告所示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本件僅1919、1920未出租建物及增建部分依現況點交。(共用樓梯即1922建號及出租部分不點交,拍定後拍定人需自行處理共用樓梯部分,本院不代為協調,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本標內暫編第2675、3019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