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1‧本件建物於109年3月11日法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增建,另有一停車位,編號為B2─79。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2‧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3‧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0年1月2日桃警分刑字第1090076263號函所載,經查本件建物地址,五年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現場勘察紀錄。另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2月30日桃消指字第1090040548號函所示,經查本局救災救護派遣系統,無接獲本件建物地址建築物火災報案紀錄。又據益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證行政院輻射屋查詢系統、台灣凶宅網、報章媒體及房地產時事等相關資訊,依上述資訊查證結果無相關勘估標的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