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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10年2月2日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李宗達在場表示,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僅供堆放物品使用。另有內梯通往地下室,並可透過地下室與17號建物相通。地下室非在本件拍賣之列,請應買人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459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0年2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9地號係位於臺北市士林區社子街63巷21弄之道路用地。)
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拍賣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拍定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590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民國110年3月15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開放空間):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中之情事,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10874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
459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係第三種住宅區。
據台北市建管處110年3月30日函稱:459地號為70使字第0378號使用執照(68建(士林)字第0209號建造執照)與70使字第0379號使用執照(68建(士林)字第0177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間之私設巷道。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私設巷道為基地內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查本案之私設巷道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