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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二、本件據債務人及第三人即承租人吳○郁於110年11月16日具狀陳報債務人與第三人吳○郁訂有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14年2月25日止,惟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又據債務人陳稱本建物有停車位,謄本載明停車位位於地下二層13,惟實際狀況其使用之停車位位於地下二層之編號26,編號13之停車位為建商所有,編號26停車位亦出租於第三人吳○郁,租期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14年2月25日,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亦無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