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05年6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查建物有增建,據在場債務人稱建物由其自住,無出租出借,除一樓樓梯間有壁癌,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本院109年12月25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7320建號)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其自住,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第四層屋凸部分為增建,經查增建部分牆壁有油漆剝落及防水膠溢出情形,在場債務人表示其使用防水膠後,房屋不會漏水了。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標的範圍、使用現況,拍定後建物點交。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增建部分即暫編732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3010地號屬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計畫)(計劃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109/10/30),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